跟团游酒店卫生间摔伤 法院判旅行社不担责的边界
跟团旅游期间在酒店卫生间滑倒摔伤,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?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近期披露的一起生效判决,给出了较为清晰的答案。案情显示,2024年9月,朱阿姨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旅游合同,约定由旅行社安排13天行程,旅游费为25300元。行程中某一晚,朱阿姨在入住酒店的卫生间内不慎滑倒摔伤,当日导游即带其前往附近医院就医,诊断为肋骨骨折,建议休息静养。
由于无法继续行程,旅行社代为预订返程机票,安排人员陪同朱阿姨回国,并支付了回国机票费以及从酒店到机场的包车费。经鉴定,朱阿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,其向法院起诉,要求旅行社支付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。朱阿姨认为,旅行社未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旅行社则辩称,所提供酒店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,出发前已告知使用卫生间洗漱、淋浴时地面与浴缸容易打滑,应先把防滑垫放好,事故后又采取了安全提示、协助就医、陪同回国等必要措施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旅游合同依法成立、合法有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相关规定,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、健康的旅游服务,但这一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一定边界。出发前旅行社已充分告知使用卫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,朱阿姨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有生活阅历的成年人,在入住酒店的私密房间内活动,应对自身安全尽到首要的注意义务,对卫生间地面湿滑应有所预期与防范;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陪同就医,并及时预订返程机票、派人陪同回国,可认定采取了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。据此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阿姨的诉讼请求,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法院同时梳理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三项主要内容:一是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;二是就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向旅游者充分说明和警示;三是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。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尽责,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分别审查,并以“合理预见”和“充分警示”为限度,不扩大解释至旅游者在私密空间内的一般性注意义务。
这一判决对游客和旅行社都具有提醒意义。对游客而言,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,入住后应先熟悉卫生间防滑垫、扶手、紧急呼叫等设施位置,洗漱、淋浴时避免湿手湿脚行走,主动听取导游的行前安全提示;同时建议配置覆盖意外伤害的旅游意外险,尤其是含境外医疗与紧急转运责任的险种,境外就医费用往往远高于国内。对旅行社而言,行前安全告知应当留痕,行程中的提示、救助与后续安排要形成完整记录,这既是服务质量的一部分,也是责任边界的重要依据。行前多一句提醒、多一份保险,往往比事后争论责任更有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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