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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法施行后 文旅行业团餐抵扣、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政策明确

2026-10-13来源:综合自人民日报阅读:0

旅行社采购团餐能不能抵扣?景区免费开放日要不要缴税?索道、摆渡车收入适用哪类税目?今年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,文旅行业迎来一批新的政策变化,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文旅企业的相关咨询。围绕三个普遍关心的问题,业内专家逐一作出说明。

变化一,旅行社采购团餐,合规专票可以抵扣。过去,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对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。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,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,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。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解释,“直接用于消费”是关键限定条件——旅行社采购团餐是把餐饮服务整合进旅游产品对外销售,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,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,因此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。但企业内部员工就餐、商务接待、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,仍属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,即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。

变化二,景区免费开放日无需缴纳增值税。此前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、公益演出、文化体验活动等,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税;增值税法施行后不再需要。曲君宇表示,增值税法将“视同销售”优化为“视同应税交易”并调整了具体范围,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,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可按规定抵扣。不过他提醒,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,活动必须真实合理,不能以“无偿”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,并应规范留存活动方案、官方公告、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。

变化三,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应按文化服务申报。景区内索道、摆渡车、观光电瓶车、游船等收入,过去属于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。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有关公告,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、摆渡车、电瓶车、游船等取得的收入,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:一般纳税人适用6%增值税税率,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,并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%征收。

还需注意门票免税的具体范围。曲君宇提醒,增值税法规定的门票免税仅限纪念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书画院、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,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、宗教活动的“第一道门票收入”,不包括场馆内部特别展览、专场演出、临时活动等门票收入;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,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。此外,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依旧适用: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,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、餐饮费、交通费、签证费、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,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。

专家建议,文旅企业应及时更新政策认知,对团餐采购、差额征税、门票免税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并完整留存备查资料,准确区分不同业务场景的税务处理规则。实际申报如有疑问,可通过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。西安康辉旅行社 咨询热线:400112102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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