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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相关的法律有哪些?       时间:2012-12-20 10:54:16   浏览量:2516次

  旅游相关的法律有哪些?

  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村门市部,隶属首都旅游集团。自创建以来,已发展成目前在全国有八十多家分支机构,初步形成全国性的旅游网络体系。公司以“网络化”、“规模化”、“品牌化”为发展目标,致力于“国内成网、国外成链”的建设。

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,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事业发展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旅行社〈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,下同)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,从事招徕、接待旅行者,组织旅游活动,实行独立核箅的企业。

 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扩大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,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生活,繁荣社会主乂旅游经济的原则,开展经营活动,促进物质文明和稍神文明的建设。

 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,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分散经营的方针。

  第五条本条例中的下列用语,除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,含义如下:

  (―)"招徕"指旅行社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,在圉外、国内开展宣传推销的业务,组织招揽游客的工作。

  (二)"接待"指旅行社根据旅行者的要求,安徘食宿、交通工具、活动日程、组织游览。

  (三)"旅游行政管理部门"指国家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以及市、县的相应管理机构。

  第六条旅行社按其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,分为三类:

  第一类: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、华侨、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来中国、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;

  第二类:不对外招徕,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、华侨、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来中国、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;

  第三类: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。

  第七条开办经营第一类、第二类旅行社,必须具备以下条(一)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;

  (二)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,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;

  (三) 经营对外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,须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;只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,须拥有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;

  (四) 有为旅行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、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组织能力;

  (五) 有能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、熟悉旅游业务的经理人员、工作人员和经过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。第八条开办经营第三类旅行社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-

  (―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;

  (二)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;

  (三) 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;

  (四〉有按照经营的业务范围,向旅行者提供综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;

  (五)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。

  第九条申请幵办经营第一类业务的旅行社,地方上,应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,报国家旅游局审批;中央一级的部门,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审批。前款旅行社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后,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;经核准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开业。

  第十条申请幵办经营第二类业务的旅行社,地方上,须经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审查批准;中央一级的部门,须经国家旅游局审査批准。前款旅行社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后,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;经核准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开业。

  第十一条申请幵办经营第三类业务的旅行社,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,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郎门核准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开业。

  第十二条第一类旅行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或撤销派驻机构,事前必须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。

  第十三条外国或港澳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,不得在中国设立其派出机构。经过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,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的旅游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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