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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一座山而立一部法,前所未有,意义深远。以前,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,职责不清,权责不明,体制不顺,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活动执法缺乏合力。此次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的出台,其中一大重要突破就是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。
完善执法体系
秦岭生态保护机构有了执法权
据悉,市、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以来,虽然有机构、有编制、有专职人员,但迄今为止,市、区县执法监察人员全无执法资格,无法执法,使队伍形同虚设。
《条例》进一步完善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,明确了市和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、市和相关区县职能部门、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、律师、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执法管理和监督服务职责。
《条例》一大突破就是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,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。《条例》规定“市、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,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,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”。《条例》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处罚管理职责。同时,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。条例规定“发展和改革、规划、财政、环境保护、国土资源、林业、水务、农业、建设、交通、旅游、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,依据各自职责,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”。《条例》第九十一条规定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”。《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,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增设公益诉讼制度
扩大生态保护救济途径
《条例》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了公益诉讼制度,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救济途径得到了有效拓展,也使社会监督方面增加了有效措施。
《条例》规定,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,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同时,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,也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。并鼓励律师、法律服务志愿者,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。
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保护秦岭
昨日记者获悉,市秦岭办将依照《条例》,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,并将与各相关部门区县建立协调机制。
“《条例》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。”市秦岭办党组书记焦维发表示,市秦岭办下一步将依照《条例》,打造一支素质高、业务精、服务好的执法队伍,并研究建立检查监督机制、奖励惩处机制,依法保护好秦岭。据了解,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涉及20个部门、6个区县,下一步市秦岭办还将通过建立协调、监督检查机制,制定例会议事、通报交流、目标考核等制度,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上形成合力。